可撤销合同中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及合同定义解析
一、如何认定可撤销合同中的显失公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2条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或者利用对方缺乏经验,导致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根据该规定,显失公平的认定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失衡,违反公平原则;二是存在一方利用优势或对方无经验的情形。在判断是否构成显失公平时,应结合一般社会观念评估权利义务是否对等,同时也要考虑合同行为人是否在充分理解合同内容及可能后果的基础上,依法处分了自己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如果行为人具备完全的认知能力,能够预见行为后果,并基于真实意愿作出意思表示,那么其权利义务的安排不应被认定为显失公平。
二、可撤销合同的定义
可撤销合同是指基于意思表示不真实而订立的合同,其效力并非绝对无效,而是可以通过享有撤销权的一方,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变更或撤销:
1. 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2.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此外,若一方通过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受损害方亦有权请求变更或撤销该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