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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撤销的法定原因及可撤销合同类型详解

合同纠纷 2年前 (2023-09-27) 浏览 183

一、可撤销合同的法定原因
可撤销合同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由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的情形。根据法律规定,以下情况属于可撤销合同:
1. 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合同的重要事项(如合同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种类、质量、数量等)存在显著的认识错误,导致其订立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或自身利益受到较大损害。该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与应承担的义务。
2.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自身优势或对方缺乏经验,使合同在订立时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例如,标的物价值与价款差距悬殊,或责任与风险分配不合理等。但需注意,合同订立后因市场变化等商业风险导致的权利义务失衡,不属于显失公平。
3.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二、可撤销合同的类型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可撤销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此类合同是指当事人对合同的重要内容存在错误认识,从而违背真实意愿订立合同,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情形。但需注意,合同订立后因商业风险产生的认识错误,不属于重大误解。
2. 显失公平的合同。指在合同订立时,一方利用优势地位或对方缺乏经验,导致合同权利义务严重失衡,违反公平原则的行为。若合同订立后因价格变动等原因导致权利义务不对等,则不属于显失公平。
3.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的合同。对于此类合同,需注意以下几点:
(1)若因欺诈或胁迫而订立的合同损害了国家利益,则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而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不论是否损害国家利益,均属于可撤销合同。
(2)并非所有合同当事人均有撤销权,只有在合同中受到损害的一方,如受欺诈方、受胁迫方等,才享有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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