胁迫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可撤销合同的五种类型解析
一、以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
以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通过威胁将要发生的物质性或精神性损害,使对方产生恐惧,从而迫使其违背真实意愿订立合同的情形。若该合同损害了国家利益,则属于无效合同;若未损害国家利益,则属于可撤销合同。胁迫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胁迫人具有胁迫的故意。该故意包含两个层面:一是使相对人产生恐惧的意图;二是希望相对人因恐惧而作出意思表示。需要注意的是,胁迫的故意并不包含胁迫人通过该行为谋取自身利益的动机,谋取利益仅为胁迫的主观目的。
(2)胁迫人实施了胁迫行为。具体表现为以损害自然人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或损害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荣誉、名誉、财产等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
(3)胁迫行为具有违法性。这里的“非法”不仅指行为本身违法,还包括行为目的违法或手段违法。如果一方当事人使用合法手段(如提起诉讼)对对方施加压力,则不构成胁迫。
(4)相对人因胁迫行为产生恐惧,即恐惧与胁迫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5)相对人因恐惧而作出意思表示,即基于这种恐惧订立了合同。
二、可撤销合同的类型
可撤销合同主要包括以下五种情形: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在作出意思表示时,对合同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数量等存在错误认识,导致合同后果与自身真实意愿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
(2)显失公平的合同。指在订立合同时,一方当事人利用自身优势地位或对方缺乏经验,导致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3)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欺诈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从而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4)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即以损害他人利益为要挟,迫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愿订立合同的情形。
(5)因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指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处于危难境地,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