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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结构调整是否构成“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法律解析与维权指南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3-09-28) 浏览 163

案情简介:企业内部结构调整引发劳动争议
李某于2011年4月加入某外资公司,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其岗位为媒体公关总监,月工资为3万元。2015年6月,公司通知李某,因组织架构调整,决定撤销其原岗位,并设立“媒体沟通总监”和“媒体关系拓展总监”两个新岗位,但这两个岗位均已有人选。因此,公司为李某特别设立了“公司高级顾问”岗位,月薪下调至2万元,并希望与李某签署变更劳动合同协议。李某对此表示不同意,公司遂以“订立劳动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为由,向李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支付了相应的经济补偿及代通知金。李某认为公司的解除行为违法,遂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仲裁,请求撤销解除通知并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仲裁裁决: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被认定为违法。

法律分析:是否构成“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六条规定,“客观情况”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导致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情况,例如企业迁移、被兼并或资产转移等。但该条款并不包括《劳动法》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经济性裁员情形。用人单位作为经营主体,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应预见到市场波动及经营策略调整的可能性。如确需调整劳动者岗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通过书面形式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若协商未果,用人单位应在相近或类似的岗位上安排劳动者工作,不得随意降低其工资标准,更不能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综上所述,企业内部结构调整是否构成“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结合具体情形判断。若仅为内部岗位调整,且未达到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程度,则不构成法定解除条件。用人单位在调整岗位时应遵循合法程序,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您在工作中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劳动律师,以获得针对性的法律意见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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