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及特点解析
一、可撤销合同的特点
1. 可撤销合同的撤销必须由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通过行使撤销权来实现。
2. 在未被撤销之前,可撤销合同仍然是有效的合同。
3. 可撤销合同通常是因为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形成的。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大多规定,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撤销权人有权请求撤销。
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在某些方面存在相似之处,例如两者在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均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但二者是不同的法律概念。可撤销合同主要涉及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无效合同则主要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前仍有效,而无效合同自始无效;此外,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存在时间限制,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而无效合同则没有期限限制,自始无效。同时,撤销权人对于可撤销合同有选择权,可以选择申请撤销或变更合同,也可以选择不采取行动,使合同继续有效;而无效合同则是当然无效,当事人无权选择是否无效。
二、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
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虽然都属于不完全有效的合同类型,但它们在法律效力、主张方式、合同内容及撤销期限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
1. 从法律效力上看,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前仍有效,而无效合同自始无效,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
2. 从主张方式上看,可撤销合同只能由受损害方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撤销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据此决定是否撤销;而无效合同则不需要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依职权主动确认合同无效。
3. 从合同内容上看,可撤销合同主要是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订立的合同;无效合同则是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订立的合同。
4. 从撤销期限上看,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而无效合同则没有时间限制,自合同订立之日起即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