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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区别及法律解析

合同纠纷 2年前 (2023-09-28) 浏览 197

一、什么是效力待定的合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已经成立,但尚未完全满足合同生效的法定条件,因此其效力尚不确定。这类合同通常由于当事人缺乏订立合同的法定资格或权利,需要经过有权人的追认才能生效。若在一定期限内或经催告后未获得追认,则合同不生效。效力待定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需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才有效。但若合同为纯获利益,或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则无需追认。相对人有权在一个月内催告法定代理人予以追认,若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则视为拒绝追认。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享有撤销权,撤销应以通知方式作出。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依据《合同法》第48条,行为人若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已终止,仍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该合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追认,若未获回应,则视为拒绝。在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同样享有撤销权,撤销应以通知方式作出。

(3)无权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原则上,只有合法权利人才能处分他人财产。若无处分权人擅自处分他人财产,该合同的效力待定。根据《合同法》第51条,若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人在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合同则有效。

(4)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认
《合同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根据第47条、第48条,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此外,《合同法解释二》第十二条指出,若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且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则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二、哪些合同可以变更或撤销

① 因订立瑕疵而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
当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实或非自愿的情况,合同的效力将处于不确定状态。是否撤销或变更,取决于享有撤销权的一方是否行使该权利。若不撤销,合同则有效;若撤销,合同则无效。同时,受损方还可请求人民法院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具体情形包括:

根据《合同法》第54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若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变更或撤销。但需注意,当事人请求变更的,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为保障交易的稳定性,撤销权并非永久存在。根据《合同法》第55条,撤销权在以下情形下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在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放弃撤销权,或以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② 因客观情况变更而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
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后,若发生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非因不可抗力造成且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将对一方明显不公平,或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法院应根据公平原则,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变更或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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