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撤销权行使方式及撤销权消灭时间详解
一、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方式
合同撤销权是指撤销权人依据其单方意思表示,使合同等法律行为自始无效的权利。从法律性质上看,撤销权属于形成权,即权利人单方面作出意思表示即可产生合同撤销的法律效果。一旦可撤销合同被撤销,其效力将溯及既往,自合同成立之时起即视为无效。行使撤销权需遵循以下规则:
1. 行使撤销权的主体应具备资格。法律规定撤销权的目的是保护因合同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等情形而利益受损的一方当事人。因此,行使撤销权的主体应为作出错误或瑕疵意思表示的一方,包括重大误解方(通常为一方,有时也可能为双方)、因显失公平而受损的一方,以及被欺诈、被胁迫或处于危难中的一方。
2. 行使撤销权的客体必须合法。根据《合同法》第54条,只有以下几种合同才具有撤销权: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订立时)、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的合同。其他类型的合同,当事人不得主张撤销权。
3. 行使撤销权的方式应符合法律规定。我国《合同法》第54条与《民法通则》第59条的规定一致,即撤销权人应通过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请求的方式,来行使撤销权。这与一些国家如德国、日本允许撤销权人直接向对方作出撤销意思表示的方式不同。根据我国法律,撤销权的行使必须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若直接向对方表达撤销意愿,不产生法律效力。
4. 行使撤销权需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根据《合同法》第55条第1款第(1)项,撤销权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逾期则法律不予保护,合同将被视为有效。
二、合同撤销权的消灭情形
《合同法》第55条规定了撤销权的消灭情形,具体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 撤销权因除斥期间届满而消灭。除斥期间是法律规定的撤销权存续期限,一旦届满,撤销权即告消灭。根据该条规定,撤销权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将丧失法律效力,此时可撤销合同将被视为有效。需要注意的是,与《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3条中规定的“自行为成立之日起超过一年未请求变更或撤销”的起算时间不同,我国《合同法》的除斥期间是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的。
2. 撤销权因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行为放弃而消灭。在除斥期间内,若撤销权人知道撤销事由后,不仅未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还明确表示放弃撤销权,或通过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那么撤销权即视为消灭。此处的“明确表示”可以是口头或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