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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合同适用范围及撤销权行使期间详解

合同纠纷 2年前 (2023-09-28) 浏览 126

一、可撤销合同的适用范围
可撤销合同主要适用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情形,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所谓“重大误解”,是指合同当事人对合同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身份、标的物的种类、质量、规格或数量等存在错误认识,导致合同结果与其真实意愿相违背,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认定为重大误解。
(2)显失公平的合同。根据我国司法解释,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自身优势或对方缺乏经验,使合同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的情形。
(3)因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此类合同明显违背民法的自愿原则,其中,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处于危难境地,迫使其作出违背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从而损害对方利益的,属于乘人之危的情形,亦可撤销。

二、撤销权的行使期间
《合同法》为平衡和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安全和社会经济秩序,赋予当事人撤销权。然而,撤销权的行使并非无期限,法律对其设定了明确的行使期间。若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行使撤销权,则该权利将归于消灭,不得再以存在撤销事由为由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

各国法律普遍对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作出规定,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行使,则撤销权因时效而失效。例如,日本民法第126条规定,撤销权自当事人可以追认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即消灭。而我国《合同法》第55条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3条第2款,对于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若自行为成立之日起超过一年才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尽管该条款与《合同法》在撤销权行使期间的起算点上存在差异,但由于《合同法》作为特别法,其对撤销事由的规定更为广泛,且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应优先适用。

综上,我国法律规定的撤销权行使期限为1年,属于除斥期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且不得中止、中断或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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