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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变更与撤销权行使的条件及法律效力解析

合同纠纷 2年前 (2023-09-28) 浏览 182

一、合同变更的条件与效力
合同的变更是指在合同成立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之前,根据当事人的协商一致或法律规定,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而不改变合同当事人。合同变更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①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或者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②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变更合同;
③ 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对合同内容进行的变更。
合同变更的效力表现为:已变更的内容按照变更后的条款执行,未变更的部分仍保持原有效力。对于已履行的合同义务或已发生的违约责任、损害赔偿请求权,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变更不会导致其失效。

二、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方式
在撤销权成立的情况下,债权人可根据不同情形行使撤销权,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若债务人的行为为无偿行为,或为恶意有偿行为且受益人亦为恶意,债权人有权请求撤销该行为,并在受益人受有给付时,同时请求其返还利益;
(2)若受益人和从受益人处取得利益的第三人均为无偿或恶意有偿取得,债权人可选择请求受益人进行补偿,或请求第三人返还财产;
(3)若受益人为无偿或恶意有偿取得,而第三人系善意取得并已支付对价,此时第三人基于善意取得保有其所得,受益人因转让行为所获利益构成不当得利,债权人可请求受益人返还该不当得利。

需注意的是,债权人行使利益返还请求权所获得的财产属于债务人的一般财产,不得直接用于抵充债权。若需实现债权,仍应通过强制执行程序进行。对于债务人而言,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将导致其行为溯及既往地无效,即:免除债务的视为未免除,承担债务的视为未承担,设定负担的视为未设定,让与债权的视为未让与,转移财产的视为未转移。对于受益人而言,其已受领的债务人财产应当返还,若原物无法返还,则应折价赔偿。若受益人已向债务人支付对价,则其对债务人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此外,撤销权的行使是为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因撤销权行使而收回的财产或替代原财产的损害赔偿金,属于全体债权人的共同担保财产,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不得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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