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当事人能否撤销合同?撤销权行使条件与期限详解
一、合同当事人是否可以撤销合同
合同订立后,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变更或撤销合同。撤销合同的请求应当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根据法律规定,具备撤销权的情形包括以下三种:
1.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指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数量等重大事项存在错误认识,导致合同内容与自身真实意愿不符,可能或已经造成较大损失。
2. **显失公平的合同**:在订立合同时,一方当事人可能利用了另一方的依赖、经济困境、紧急需求,或利用其缺乏远见、知识、经验或谈判技巧等情形,使合同条款明显不公平。是否构成显失公平,需结合合同目的、性质及实际影响等综合判断。
3. **因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若合同是在一方通过欺诈、胁迫手段,或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下,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的,则只有受害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需要注意的是,若欺诈、胁迫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则该合同应被认定为无效。
此外,撤销权的行使并非无限期,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该权利,则撤销权消灭。当事人也可明确表示放弃撤销权,一旦放弃,撤销权即告终止。
二、合同撤销权如何行使
撤销权是指在合同符合法定可撤销条件时,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请求变更或撤销合同的权利。但该权利的行使存在时间限制,超过法定期限未行使,撤销权将失效。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撤销权消灭的情形包括: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在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放弃撤销权,或通过自身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另外,《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还规定了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情形:
若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若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且受让人知情,债权人同样有权请求撤销。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产生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若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则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