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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合同的种类及撤销条件详解,如何判断合同是否可撤销?

合同纠纷 2年前 (2023-09-28) 浏览 118

一、可撤销合同的类型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可撤销合同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一)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所谓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合同中涉及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存在显著的认知偏差,导致其订立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或使其利益遭受较大损失。这种误解直接影响了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需要注意的是,重大误解并非因对方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所致,而是由于误解方自身疏忽、缺乏经验或信息不畅等原因造成的。因此,此类合同不能按照无效合同处理,而是由一方当事人请求变更或撤销。

构成因重大误解而可撤销的合同,需满足以下几个要件:
1. 误解是因当事人自身过失导致的,如缺乏必要的知识、技能、信息或经验;
2. 误解必须涉及合同内容的重大方面,如对标的物性质、种类或交易目的的误解,而非对合同无关紧要的细节的误解;
3. 该误解直接影响了当事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合同履行后将导致误解方的利益受损;
4. 误解与合同的订立或合同条款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若无此误解,合同可能不会订立,或其条款将发生重大变化。

(二)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处于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与另一方订立的合同,导致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经济利益明显不公平。例如,标的物价值与价款相差悬殊,或风险与责任分配不合理等情形。这类合同违背了公平原则,损害了合同相对方的利益,因此法律规定其可撤销,以维护交易的公正性,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当事人,尤其是消费者。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的合同
此类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通过欺诈、胁迫或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使对方在非自愿的情况下订立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若此类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合同应被认定为无效;若未损害国家利益,则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该制度的设立,既保障了受损害方的合法权益,也适应了合同订立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复杂情况。

二、合同订立后是否可以撤销

合同订立后,若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当事人有权请求变更或撤销合同。撤销权的行使需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

在以下两种情形下,合同可能被撤销:

1. 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
实际生活中,显失公平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一方利用对方的依赖、经济困境、紧急需求,或利用其缺乏远见、知识、经验或谈判技巧等情形,使合同权利义务严重失衡。是否构成显失公平,需结合合同的目的、性质以及实际影响等因素综合判断。

2.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合同
对于欺诈、胁迫的情形,若损害国家利益,则合同应被认定为无效;若未损害国家利益,则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变更或撤销合同。在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中,误解方或受害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而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情形下,只有受害方有权请求撤销。

此外,撤销权的行使存在时间限制。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该权利将消灭。当事人也可以明确表示放弃撤销权,一旦放弃,撤销权即告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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