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合同纠纷 > 正文

可撤销合同的类型及撤销权行使方法全解析

合同纠纷 2年前 (2023-09-29) 浏览 209

一、可撤销合同的类型有哪些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可撤销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所谓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合同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种类、质量、数量等关键内容存在错误认识,从而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订立合同,并可能因此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合同订立后因商业风险等因素导致的认识错误,不属于重大误解。

2. 显失公平的合同。
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自身优势或对方缺乏经验,在订立合同时使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行为。此类合同的显失公平必须发生在合同订立之时,若合同订立后因市场价格变动等因素导致权利义务失衡,则不构成显失公平。

3.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的合同。
对于此类可撤销合同,需注意以下几点:
(1)若因欺诈或胁迫订立的合同损害了国家利益,则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而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无论是否损害国家利益,均属于可撤销合同。
(2)并非所有合同当事人均有权行使撤销权,只有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受到损害的一方,如受欺诈方、受胁迫方等,才享有撤销权。

二、如何行使合同撤销权
撤销权是一种形成权,即撤销权人单方面作出意思表示,即可使合同的法律效力发生变更或消灭。为维护合同关系的稳定性,《合同法》对撤销权的行使设定了限制条件:

1.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将消灭。
此一年期限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相关规定。

2.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在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放弃撤销权,或通过自身行为表明已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亦视为消灭。

- END -
- 0人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