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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签下借条欠下八百万 醉酒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合同纠纷 2年前 (2023-10-03) 浏览 145

案例解析:酒后签下借条欠下八百万 债权人告上法庭索债

1998年1月11日,张某某酒后为艾某某出具借条,载明“我于1996年6月至1996年12月从艾某某那共借人民币累计捌佰万元正,至今未还,特补写此借条,我争取在98年内将全部借款还清。”1998年1月14日,某某公司给艾某某出具担保书,以某某司财产为某某有的借款提供担保。

艾某某向天津市一中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张某某返还欠款800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某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天津市一中院认为,艾某某依据借条主张债权,而张某某主张借条系其醉酒后书写,不能代表其真实意思表示,对此艾某某应提供证据证明款项已给付张长有,而艾某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款项已给付张某某,故借款合同不成立,判决驳回艾某某的诉讼请求。艾某某不服天津市一中院判决,向天津市高院提起上诉,天津市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艾某某不服天津市高院判决,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

法院判决:债权债务关系成立 判决债务人返还借款本金

最高法院认为本案证据足以证明艾某某与张某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判决:撤销天津市高院和天津市一中院判决;张某某向艾某某返还借款人民币800万元,并自1999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某某公司对张某某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律师说法:酒后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应该依据更多的证据支撑判断

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该案之后相关领域的最新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更多具体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合同律师杨再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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