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合同纠纷 > 正文

保健品广告利益链 欺诈合同能否撤销

合同纠纷 2年前 (2023-10-03) 浏览 140

保健品广告利益链 套模板热线诱骗

据澎湃新闻报道,保健品销售商取得货源后,从供货方获得相关产品的生产资质材料、话术资料、广告宣传片等,再寻找广告公司加工或制作,有些广告套用模版,更换热线电话后即在媒体平台播放。播出平台不乏各省级卫视:辽宁卫视、新疆卫视、内蒙古卫视、西藏卫视、甘肃卫视、河南卫视等。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曾于2015年6月1日判决一起销售假药案件,三名被告人在2013年11月至2014年3月期间,在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医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食字号“青海、新一代冬虫夏草含片,苦瓜桑叶片”的产品,并通过广告宣传称该产品具有治疗心脑血管、糖尿病等方面疾病的作用,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累计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54900元。

在该案中,杨某甲于2013年得到烟台某生物有限公司生产的冬虫夏草含片货源,后其为了销售货物,通过多家电视台做广告,推销青海冬虫夏草含片和新一代冬虫夏草,其供述称:“广告内容是我套用别人的广告片,然后让广告商把联系电话改成我公司的(400-6991XXXX),客户看到我们的广告就会和我们联系,我们的员工也通过电话向客户推销冬虫夏草。我们销售的两种产品都是食品,不能治疗疾病,我在广告里宣传可以治疗疾病是为了增加销售量,赚取利益。”

经检验,上述冬虫夏草含片,并未见冬虫夏草显微特征。最终,三名被告人被判处犯销售假药罪,分别被判处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

欺诈合同如何认定?能否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3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为无效的民事行为。新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也重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第五十八条又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结合本案,保健品销售商贩卖假药,对消费者进行欺诈,消费者可以要求撤销合同,申请退货退款。

消费者往往对相关法律不了解从而使得利益受损,在消费时应该多加谨慎,注意防骗。具体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合同律师杨再坤律师。

- END -
- 0人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