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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撤回的条件及构成要件详解,合同法实务指南

合同纠纷 2年前 (2023-10-11) 浏览 168

一、要约人撤回要约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该条规定了要约撤回的基本规则。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后、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约人希望使其不产生法律效力而作出的意思表示。由于此时要约尚未生效,因此不会对受要约人造成任何影响,也不会扰乱交易秩序。因此,在这一阶段,法律应当允许要约人撤回尚未生效的要约。

要约撤回的条件是:撤回通知必须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如果撤回通知在要约到达之后才送达,则要约已生效,此时是否能够撤回,需视是否符合撤销的条件而定。因此,要约人如想撤回要约,应选择比要约更快的方式发出撤回通知,以确保其在要约到达之前送达。如果要约人发出要约后立即以更快的方式发出撤回通知,按照通常情况,撤回通知应先于或与要约同时到达。但如果因其他原因导致撤回通知迟到,受要约人应及时通知要约人,说明撤回通知已迟到,要约已生效。若受要约人未及时通知,要约人撤回要约的通知则视为未迟到,仍具有撤回要约的效力。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62条亦有类似规定:“撤回要约之通知,其到达在要约到达之后,而按其传达方法,依通常情形应先时或同时到达者,相对人应向要约人即发迟到之通知。相对人怠于为前项通知者,其要约撤回之通知,视为未迟到。”

二、要约的构成要件
1. 要约是特定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要约的发出目的在于订立合同,因此要约人必须明确表明是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以便对方能够清楚地知道是谁提出的要约,并据此作出承诺。因此,发出要约的人必须是特定的,能够被明确识别。虽然合同双方均可作为要约人,但作为要约人必须是明确的合同当事人。

2. 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要约通常应针对特定的相对人发出,因为相对人的特定化意味着要约人已经明确了谁有资格作为承诺人,成为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一旦相对人作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如果相对人不明确,则无法确定合同的另一方,承诺行为也无法确保合同的成立。

3. 要约必须具有缔约意图,并表明经承诺即受其意思表示的约束。这一点至关重要,许多看似是要约的表达实际上并不具备这一特征。例如,“我打算以五千元的价格卖掉我的钢琴”虽然可能是特定人对特定人作出的陈述,但并不构成要约,因为它并未表达出一旦对方承诺就成立合同的真实意愿。是否构成要约,应根据具体情境及当事人所使用的语言进行判断。通常情况下,当事人不会在合同中明确使用“若承诺则合同成立”等措辞,而是通过要约内容本身来体现这一意思。

4. 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要约内容应当明确具体,不能含糊不清或存在歧义。同时,要约内容应完整,包含构成合同所必需的基本要素。要约的法律效力在于,一旦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合同即成立。因此,若一项订约建议内容模糊、缺乏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则不能构成要约。即使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也无法形成有效的合同,因为其缺乏构成合同的核心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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