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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夫妻共同债务举证难题:如何有效证明债务存在?

婚姻家庭 2年前 (2023-10-12) 浏览 173

案情回顾:离婚夫妻共同债务引发争议
原告陈某(女)与被告胡某(男)于1994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现年17岁。由于婚前缺乏深入了解,双方婚姻基础薄弱,婚后感情一般,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自2005年起,陈某便开始独自生活。她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遂于2012年3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判决不准离婚。半年后,陈某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告胡某在庭审中表示同意离婚,双方对子女抚养问题亦无争议。然而,本案的唯一争议点在于被告提出的10万元夫妻共同债务。胡某声称该笔债务系为改善生活所借,用于经商及家庭开支,但陈某对此不予认可,称其不知情且未参与决策。在庭前举证阶段,被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以证明该债务的存在。

法院判决:债务主张因缺乏证据未被采纳
法院最终判决准予陈某与胡某离婚。但在处理夫妻共同债务问题上,法院指出,由于陈某对胡某所述的10万元债务持否定态度,而胡某未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因此该债务无法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法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

律师说法: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由双方共同承担。但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原则,主张存在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需承担举证责任,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债务确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本案中,被告未能履行举证义务,导致其主张无法获得法院支持。

建议:婚姻存续期间借款应谨慎处理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一方为家庭或共同生活向他人借款,最好事先征得配偶同意,并在借条中明确标注为夫妻共同债务,必要时可由配偶共同签字确认。此外,在离婚诉讼中,若主张存在共同债务,应向法院提交借条、转账记录、合同等书面凭证,并邀请债权人出庭作证,以增强举证效力,避免因证据不足而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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