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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别及法律认定标准解析

合同纠纷 2年前 (2023-10-12) 浏览 117

一、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别

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与要约在多个方面存在显著差异。首先,在目的上,要约旨在促成合同的订立,即希望对方作出承诺;而要约邀请的目的是引诱他人向自己提出要约。其次,在内容上,要约必须具体、明确,包含合同成立所必需的条款,而要约邀请则不要求内容具体明确。再次,在效力上,要约一经对方承诺即具有约束力,合同成立;而要约邀请本身不具备约束力,即使对方承诺,也不能直接导致合同成立,邀请人也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在当事人未明确其意思表示为要约或要约邀请时,可依据以下标准进行判断:一是根据法律规定确定,如《合同法》明确将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等视为要约邀请;二是根据表示内容判断,若表示行为已明确合同内容,使对方能够通过承诺成立合同,则为要约;否则为要约邀请;三是根据是否关注对方的条件进行判断,若不关注对方身份、信用等条件,通常为要约,如商店的销售行为;若强调对方的条件,则多为要约邀请,如招聘广告;四是依据交易习惯和社会常识判断,例如询问商品价格的行为通常被视为要约邀请。

二、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具体区别

1. 在目的与效力上的区别

《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从该条可以看出,要约的核心目的在于引发对方的承诺,而要约邀请则是希望对方提出要约。要约的两个构成要件中,内容是否具体明确并非其与要约邀请的根本区别,因为要约邀请也可能包含具体的内容。要约与要约邀请在效力上的根本差异在于:要约将合同成立的最终决定权交给了受要约人,一旦其承诺,合同即成立;而要约邀请的最终决定权仍掌握在邀请人手中。然而,这种区别并不意味着要约邀请完全无拘束力。某些包含合同条款的要约邀请,也可能产生实质拘束力和形式拘束力。

2. 在内容上的区别

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包含合同成立所必需的条款,而要约邀请的内容则不一定。例如,甲方向乙方打电话,要求购买其20台机器,并要求乙方寄送一式两份的合同书。甲的电话属于要约邀请,而乙方随后寄出的合同书虽内容具体明确,但因未签字或盖章,仍不构成要约,仅视为要约邀请。若甲方对该合同书内容满意,并在其中签字或盖章后寄回乙方,则构成向乙方发出的要约,乙方一旦签字或盖章并送回,合同即成立。

此例说明,要约邀请也可能包含具体明确的内容,但其是否具有约束力取决于邀请人是否作出承诺的表示。在实践中,一些要约邀请可能仅包含部分交易条件,而未涵盖合同成立的全部必要条款。此时,这些交易条件是否对邀请人具有拘束力,取决于邀请人的主观意愿。如果邀请人明确表示愿意受这些条件约束,则该要约邀请可能具有拘束力;否则,仍属于要约邀请,需进一步协商。

此外,含有交易条件的要约邀请与有保留条件的要约在外形上容易混淆。有保留条件的要约,其本质在于要约人保留了在条件成就时撤销要约的权利,这种保留是对要约形式拘束力的排除,但并不影响其实质拘束力,即受要约人仍享有承诺的权利。若某意思表示排除了受要约人的承诺权,则其性质将不再是要约,而可能被认定为要约邀请。因此,区分二者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明确其法律效力和约束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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