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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撤回与撤销的区别及要约效力详解,法律实务必读

合同纠纷 2年前 (2023-10-13) 浏览 127

一、要约撤回与要约撤销的区别

要约撤回与要约撤销的主要区别在于发生的时间不同。要约撤回是指在要约生效之前,要约人采取措施取消要约的行为,即撤回通知应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而要约撤销则是在要约已经生效,但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之前,要约人取消要约的行为,撤销通知需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送达。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1. **定义不同**:要约邀请是指一方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而要约是一方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明确意思表示。
2. **性质不同**:要约邀请不是法律行为,而是一种事实行为;要约则属于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3. **法律后果不同**:要约邀请不构成合同,因此邀请人撤回邀请,只要未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而要约一旦生效,要约人即受其约束。

以下情形通常被视为要约邀请:
– 寄送的价目表
– 拍卖公告
– 招标公告
– 招股说明书

二、要约的效力

根据《合同法》第16条的规定,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只要要约的意思表示客观上送达至受要约人,即视为生效,不论受要约人是否已实际了解其内容。例如,通过电传方式发出的要约,即使受要约人尚未查看内容,只要收到该通知,要约即已生效。

要约在以下情形下失效,要约人不再受其约束:

a. **要约撤回**:撤回通知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即视为撤回。
b. **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受要约人明确表示不接受要约。
c. **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包括对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法等关键条款的修改。
d. **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若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期限届满后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要约失效。对于口头要约,若未立即作出承诺,则视为要约失效。
e. **要约撤销**:要约人可以在受要约人承诺前撤销要约,但有以下情形时,要约不得撤销:
– 要约人已确定承诺期限,或以其他形式明确表示要约不可撤销;
–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已为履行合同作了必要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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