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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要约的法律效力及有效要约的构成条件

合同纠纷 2年前 (2023-10-13) 浏览 177

一、合同要约的法律效力
合同要约的法律效力是指要约生效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主要体现在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两方面的约束。首先,对受要约人的效力。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有权根据其承诺来成立合同,这是法律赋予其的权利。然而,受要约人并无必须承诺的义务。如果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合同不能成立,且其不承担任何责任。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双方事先另有约定,受要约人不承诺时也无需通知要约人。即使要约中明确表示“不通知即视为承诺”,该声明对受要约人也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其次,对要约人的效力。要约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要约人发出要约时,通常应明确指定答复期限,即要约的有效期限。在有效期内,要约人需受其约束,具体表现为:1、若受要约人接受要约,要约人有义务与之签订合同;2、在出售特定物品的情况下,要约人不得再向受要约人以外的其他人发出相同内容的要约或签订相同条款的合同;3、要约人不得随意撤销或变更要约内容。因为在此期间,受要约人可能已经基于该要约拒绝了其他第三方的相同提议,或为履行合同做了相关准备,若允许要约人随意撤回或修改,将可能造成受要约人的损失,并破坏正常的交易秩序。但法律在特定条件下也允许要约人撤回、撤销或变更要约。

最后,要约的效力存续期间。对于口头要约,若规定了承诺期限,则在该期限内有效;若未规定期限,受要约人若未立即承诺,要约即失效。书面要约若规定了承诺期限,则在承诺期内有效;若未定期限,则在合理期限内有效,即在通常情况下可以合理期待收到承诺的时间范围内。一旦受要约人作出拒绝承诺的表示,要约即失去法律效力。

二、有效要约的构成要件
要约是合同订立的第一个法律程序要件,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并表明一旦被接受即受法律约束的意思表示。在实务中,要约也常被称为发盘、发价或报价。要约要具备法律效力,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要约应由特定的人提出。要约人必须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一方,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也可以是其代理人。要约人名称应在要约中明确表示,例如商店中陈列商品并标明价格的行为即构成要约。此外,要约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发出的要约无效。

2、要约应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受要约人是特定的、有限制条件的当事人,即要约必须针对某一明确的相对人。

3、要约内容必须明确具体。要约是希望订立合同的建议,一旦被接受,合同即成立。因此,要约应当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标的物的名称、数量、价格、质量、规格等。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在货物买卖合同中,只要要约内容包含货物品名、数量和价格三项要素,即视为要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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