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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要约构成条件及与要约邀请的区别解析

合同纠纷 2年前 (2023-10-13) 浏览 114

一、广告要约的构成条件
广告要约的构成需满足以下条件:(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是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3)要约必须能够反映订立合同的所有主要内容。根据《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广告要约应具备两个核心要素:一是内容具体确定;二是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这一规定将广告要约从一般商业广告的要约邀请中区分开来,不仅是合同制度的重要突破,也标志着广告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二、广告要约与广告要约邀请的区别
广告要约与广告要约邀请在法律性质和效果上存在显著差异。广告要约是当事人通过发布广告,希望与不特定的受众达成合同的意思表示,具有“一经承诺即成立合同”的可能性。例如,“我公司现有玉兔牌复混肥1000吨,吨价500元,先来先买,欲购从速”这类广告,直接表达了销售现货的意愿,受众一旦购买即构成合同关系。
而广告要约邀请则是邀请人通过广告形式,希望受众向其提出要约,其目的在于引起受众的注意,促使他们主动提出订立合同的请求。例如,“蒹薇宾馆,流连忘返”、“正义杀虫灵,害虫的克星”等广告,主要是通过宣传产品功效、品质或企业形象,增强受众的认知和兴趣,而非直接促成合同成立。

从广义上讲,广告要约与广告要约邀请都属于广告范畴,均以“广而告之”的方式发布商业信息。但从狭义的法律性质来看,广告要约邀请即为《广告法》所规定的“广告”,而广告要约则不被《广告法》所涵盖。因此,正确认识广告要约与广告要约邀请,对于准确判断当事人行为的法律性质及法律效力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广告要约与广告要约邀请的主要区别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从广告内容看:广告要约传递的是明确的订立合同或成交意愿,内容具体且具有可执行性,如“玉兔牌复混肥1000吨,吨价500元,先来先买,欲购从速”;而广告要约邀请则侧重于宣传商品功效、品质或企业形象,内容多为概念化,旨在吸引受众关注,如“蒹薇宾馆,流连忘返”、“正义杀虫灵,害虫的克星”。

(二)从广告效果看:广告要约的直接效果是受众承诺后即可成立合同;而广告要约邀请的效果则是引发受众发出要约,待邀请人承诺后合同才成立。例如,复混肥广告一旦被购买,合同即告成立;而宾馆广告则促使受众前往宾馆进一步提出住房、餐饮等具体要约,宾馆接受后合同才成立。

(三)从广告主的地位看:广告要约的要约人通常是合同的直接当事人,如“玉兔”复混肥广告中的广告主即为要约人,受众承诺后即与该广告主建立合同关系;而广告要约邀请的邀请人往往并非合同的直接当事人,其发布广告的目的在于吸引潜在交易对象,最终合同的订立由受众在多个销售商中选择完成。

(四)从法律拘束力看:广告要约需满足法定条件才能成立,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若要约人违反有效要约,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广告要约邀请则不具备法律约束力,仅具有引诱他人发出要约的功能。要约邀请人撤回邀请,只要未对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损失,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此外,广告要约内容应真实具体,要约人需据此约束自身行为;而广告要约邀请内容则允许一定程度的夸张或合理联想,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即可。

广告要约与广告要约邀请的区分,对于正确理解广告的法律效力、保障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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