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能否撤回?撤回与撤销的区别详解
一、要约的撤回
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后但尚未产生法律效力时,要约人希望使其不产生法律效力而作出的意思表示。根据《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要约是可以撤回的。撤回要约的条件是,撤回通知必须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如果撤回通知是在要约到达之后才送达受要约人,则要约已经生效,此时是否能够使要约失效,需看是否符合撤销的条件。因此,要约人如想有效撤回要约,应选择比要约更快的方式发出撤回通知,确保其在要约到达之前或同时送达受要约人。若要约人发出要约后立即以更快方式发出撤回通知,通常情况下撤回通知应先于或与要约同时到达。但若因其他原因导致撤回通知迟到,受要约人应及时通知要约人,说明撤回通知已迟到,要约已生效。若受要约人未及时通知,视为撤回通知未迟到,撤回要约仍然有效。
二、要约的撤回与撤销的区别
要约的撤回与撤销在时间点和法律效果上存在明显区别。要约的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其目的是使尚未生效的要约不产生法律效力;而要约的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生效,但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之前,其目的是使已经生效的要约失去法律效力。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发生时间不同: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前,撤销发生在要约生效后;
(2)法律效力不同:撤回使未生效的要约无效,撤销使已生效的要约失效;
(3)通知效力条件不同:撤回通知只要在要约到达之前或同时到达即有效,而撤销通知即使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前到达,也不一定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