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何时生效?如何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合同法详解
一、要约的生效时间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对于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情形,若收件人指定了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则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若未指定特定系统,则以数据电文首次进入收件人任何系统的时刻视为到达时间。这一规定借鉴了国外相关法律的一般做法,如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电子商业示范法》。
《电子商业示范法》第15条对数据电文的“发出”和“收到”时间作出明确规定。第一款指出,除非发端人与收件人另有约定,数据电文的发出时间应以它进入发端人或其代表控制范围之外的信息系统的时间为准。第二款则规定,数据电文的收到时间应根据以下情况确定:如果收件人指定了某一信息系统接收数据电文,那么该数据电文进入指定系统的时间即为收到时间;若数据电文发送到了收件人的某个系统,但并非指定系统,则以收件人检索到该数据电文的时间为准;若收件人未指定特定系统,则以数据电文首次进入其任一系统的时间为准。
我国《合同法》在这一问题上采用了示范法第15条第二款的规定,但省略了其中关于“非指定系统”的部分。这并不意味着示范法的相关规定存在问题,而是因为《合同法》的表述更为简洁,便于理解和适用。示范法指南指出,第二款旨在明确数据电文的收到时间,尤其针对收件人单方面指定接收系统的场景。如果数据电文到达了收件人的系统但未进入该系统,则不能视为已经发出。而“进入”系统的时间,指的是该信息在系统内可被处理的时间。示范法并不要求数据电文必须被收件人实际识读或使用,只要进入系统即视为收到。因此,即便数据电文未被收件人查看,只要进入其系统,即视为有效送达。
二、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方法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在合同法中具有重要意义,通常可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判断:
1. **依据法律的明确规定**
《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属于要约邀请。但其中提到的商业广告在特定条件下可视为要约,即“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然而,“符合”要约规定的标准尚不明确,因此该条款在实践中难以完全解决区分问题。
2. **合同必要条款是否齐备**
传统民法中,合同必要条款是否齐全是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的重要标准之一。虽然《合同法》对合同的必要条款进行了简化,但在某些情况下,这一标准仍具有参考价值。要约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全面,具备合同成立所需的基本要素。例如,一份订单仅包含货物名称和规格,但未注明数量,则不能构成要约。
3. **依据交易习惯**
在特定行业或当事人之间,交易习惯是判断要约与要约邀请的重要依据。例如,出租车司机开亮空车灯,通常被视为向不特定公众发出要约,乘客只需告知目的地即可完成交易,无需进一步协商。若双方之间存在固定的交易模式,某一方发出的“需要300吨”等意思表示也可能构成要约。
4. **行为人的主观意图**
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的最主要方法是考察行为人是否以订立合同为目的。根据《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要约应当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这一规定旨在使要约人明确表达其意图,避免对方产生误解。实践中,若商业广告中注明“限售30套”、“先到先得”或标明有效期,通常被视为已经表明要约人愿意受约束,构成要约。反之,若意思表示中包含“仅供参考”、“须我公司最终确认”或“配置、价格如有变动,恕不另行通知”等字样,则表明行为人不希望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不构成要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