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合同纠纷 > 正文

承诺的法律条件及生效后的法律后果详解

合同纠纷 2年前 (2023-10-14) 浏览 178

一、承诺的构成要件
任何有效的承诺都必须满足以下三个基本条件:

1. **承诺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要约与承诺是合同成立的两个相对行为,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本人作出,或由其授权的代理人作出。无论由谁作出,其承诺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由第三方作出,即使其知晓要约内容并表示同意,也不构成承诺。

2. **承诺须在有效期限内作出**
要约在有效期内具有约束力,受要约人在此期间内作出承诺,合同即成立。若要约未规定期限,则在对话情形下,承诺应即时作出;在非对话情形下,承诺应在合理期限内作出(《合同法》第23条)。

若承诺在要约存续期届满后作出,属于“迟到的承诺”,原则上不产生承诺效力,视为新的要约(《合同法》第28条)。但若因电报故障、信函误投等不可归责于承诺人的原因导致承诺迟到,构成“特殊迟到”。在此情形下,若要约人未及时通知承诺人其承诺已迟到,视为承诺未迟到,合同仍成立(《合同法》第29条)。

承诺迟到的通知义务,属于一种事实通知,即要约人需及时告知承诺人其承诺已迟到。若未及时通知,承诺仍视为有效。但若通知已发出,但因传达问题承诺人未收到,则合同不成立。该通知义务并非法律上的强制义务,违反该义务不产生损害赔偿责任。

承诺可以以通知方式作出,也可以通过行为作出,但需符合交易习惯或要约中明确允许的行为方式(《合同法》第26条第1款)。行为通常指履行行为,如预付货款、装运货物或在工地上开工等。

3. **承诺须与要约内容完全一致**
承诺必须无条件接受要约的所有条款,不得附加任何新的条件或对要约内容作出重大修改。若承诺内容与要约不一致,视为新的要约或反要约,须经原要约人再次承诺后合同方能成立。

大陆法系对承诺的有效要件要求较为严格,必须同时满足上述三项条件。而英美法系则相对灵活,例如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若要约人是商人,且要约中未明确禁止附加条款,则被要约人可在承诺中附加某些条款,仍可视为有效承诺。

二、承诺生效后的法律后果
承诺生效之时,即为合同成立之时,这是最为常见和普遍的情形。但合同的成立方式还有其他几种特殊情况:

1. **交叉要约**
交叉要约是指在非直接对话的情形下,双方分别向对方发出内容相同的要约。例如,甲向乙发出要约,乙也向甲发出相同内容的要约。此时,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且发出时间接近,法律可推定双方已作出承诺,从而认定合同成立。合同成立的时间以最后一个要约到达对方时为准。

2. **同时表示**
同时表示是指在对话情形下,双方同时向对方作出相同内容的要约意思表示,无先后之分。例如,买卖双方在条件达成一致时同时拍手表示同意,或对第三人提出的合同方案同时表示接受。这种情形下,合同同样成立。

3. **意思实现**
意思实现是指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的性质,无需通过承诺通知即可成立合同的情形。例如,订旅馆房间、订饭店席位等,通常不需要明确表示承诺,只要未表示拒绝,即视为承诺。此外,若受要约人未进行明示承诺,但按照要约人的要求履行了合同义务,如开始处理委托事务、发运要约人所要求的货物等,也可推定其已作出承诺,合同因此成立。

综上,承诺生效后,合同即告成立,而合同成立的方式则可能因具体情形而有所不同。

- END -
- 0人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