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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存在瑕疵,业主能否拒交物业费?法律解析与案例说明

合同纠纷 2年前 (2023-10-15) 浏览 187

案情简介:
2012年8月16日,朱某购买了金苑小区4号楼2单元3楼东门的房产,建筑面积为77.00平方米。2011年12月12日,神州房地产公司与朱某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约定由神州房地产公司通过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公司为金苑小区提供前期物业服务,服务期限自2011年11月10日起,至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为止。合同签订后,物业管理公司持续为金苑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根据小区的收费标准,物业费为每月0.5元/平方米。朱某拖欠了2014年度的物业费共计454.38元。物业管理公司因此将朱某起诉至法院。朱某辩称,由于窗户玻璃内有积水,要求更换玻璃;同时,雨水管道断裂漏水,导致窗户受损,若这些问题得到解决,他愿意缴纳物业费。法院最终判决朱某支付拖欠的物业费。

法院认为:
《前期物业管理合同》明确约定了由原告物业管理公司为金苑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朱某作为小区业主,已实际享受了相关服务,因此负有按约缴纳物业费的义务。朱某未按时缴纳物业费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原告要求其支付2014年度物业费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朱某以物业服务存在瑕疵为由拒绝交费,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采纳。

律师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本案中,朱某与神州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合同》明确约定由物业管理公司提供服务,朱某有义务按时缴纳物业费。

房屋的雨水管道属于共用设施设备,其日常维护和管理应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朱某可以依据该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要求物业公司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但需要注意的是,即使物业服务存在一定的瑕疵,业主也不得以此为由拒绝缴纳物业费。

总结:
物业服务存在瑕疵时,业主有权要求物业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不能以此为借口拒交物业费。如遇相关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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