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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押运工婚外情人闹至公司 单位有权对其予以辞退

劳动纠纷 1年前 (2023-10-15) 浏览 104

特种押运工婚外情人闹至公司

2004年7月曹建东进入保安公司工作,末次书面劳动合同期限为自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工种为特种押运,该合同附件包括“签订劳动合同有关事项告知书”。

2013年6月12日6时51分,曹建东与朱桃香在保安公司门口因感情问题发生争执,被张家港市城北派出所民警带回所内调解。

2013年6月14日,保安公司给曹建东出具“辞退证明”,写明“因在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公司管理考核办法第二款第七条规定,违反社会公德,个人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经公司研究决定,对其做辞退处理,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2013年8月12日,《张家港日报》报道了一则信息,题为“微信遭遇‘隐婚男’”,具体内容主要为,淮安籍女子朱某通过微信认识了金港镇后塍一名曹姓男子,两人在微信上都称自己未婚,很快两人就陷入热恋并开始同居,经过大半年的相处,朱某提出要曹某一起回老家见父母,曹某却一再推脱,直至今年5月,朱某意外发现曹某实际已婚,朱某多次要求曹某离婚,曹某都没有同意,朱某遂提出索要10万元的“感情损失费”,也遭拒绝。为此,朱某纠集他人对曹某及其家人进行殴打,导致曹某和他叔叔轻伤,朱某因涉嫌故意伤害被警方刑事拘留。

曹建东向张家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保安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7400元。2013年10月9日,张家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曹建东的仲裁请求。曹建东不服仲裁结果向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出起诉。

原审法院判决: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保安公司已提供证据证明其解除所依据的规章制度系经民主程序制定且已公示,曹建东应当知晓该规定。鉴于保安公司性质的特殊性,其规章制度中关于“违反社会公德,个人行为在社会上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可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应对曹建东产生约束力。

曹建东与他人因感情纠纷而在被告公司门口发生冲突,曹建东在该事件中负有一定过错,该纠纷最终也实际导致了较为严重的后果,故保安公司于2013年6月14日作出的解除决定并无不妥,且保安公司也已履行了通知工会的义务。

综上,曹建东要求保安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作为从事特种押运工作的曹建东在日常生活中未能审慎注意行为细节、谨慎交友,妥善处理感情纠纷,以致屡次发生扰乱社会秩序、工作秩序事件,对此曹建东理应负有相应的责任。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保安公司与曹建东签订的《签订劳动合同有关事项告知书》中写明,“张家港特种押运中心的工作性质、工作条件、劳动待遇、各类操作程序、管理考核细则和考评制度你都熟悉熟知,现将重申规章考核的有关解除劳动合同及辞退内容告知你”,其中第八条列明的情形为“违反社会公德,个人行为在社会上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曹建东签收了该《签订劳动合同有关事项告知书》,表明其明确知晓该告知书内容,保安公司可依据《签订劳动合同有关事项告知书》对员工实施管理,曹建东应遵守执行,如违反上述规定,亦应承担相应后果。

保安公司解除与曹建东的劳动合同,有制度性规定,并履行了征求工会意见的程序性义务,系行使经营管理职责的正当行为,并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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