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要约,要约成立应满足什么条件?
一、什么是要约
根据《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要约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要约人向受要约人发出的特定的意思表示。一方面,要约是具有明确目的性的意思表示,就是与受要约人订立合同。要约中应明确说明此目的,而不是仅仅向特定人发出就可以了。另一方面,要约对要约人与受要约人具有特定的约束力,即要约人应受发出的要约的约束,这是他的一种许诺;受要约人接到要约,可据此作出承诺而使合同成立。可见,要约的法律效力是双方面的。要约在商业活动和对外贸易中又称为报价、发价或发盘。发出要约的当事人称为要约人,而要约所指向的对方当事人则称为受要约人。
二、要约成立应满足什么条件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约的成立须满足以下条件
1、内容具体确定。包括:
(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一项要约,可以由任何一方当事人提出,不管他是自然人还是法人。但是,发出要约的人必须是特定的,即人们能够确定发出要约的是谁。只有这样,受要约人才能对之承诺。
(2)要约的内容必须包括足以决定合同内容的主要条款,因为订约当事人双方就合同主要条款协商一致,合同才能成立。因此,要约既然是订立合同的提议,就须包括能够足以决定合同主要条款的内容。
2、要约必须表明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即要约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当事人发出要约,是为了与对方订立合同,要约人要在其意思表示中将这一意愿表示出来。凡不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不构成要约。要约人以何种方式发出要约,一般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口头形式,即要约人以直接对话或者电话等方式向对方提出要约,这种形式,主要用于即时清结的合同。另一种是书面形式,即要约人采用交换信函、电报、电传和传真等文字形式向对方提出要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