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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劳动合同扣工资被法院驳回,员工维权有依据

合同纠纷 2年前 (2023-10-16) 浏览 156

案情简介:
左某珍在某足浴馆担任经理半年,期间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近日,该足浴馆无故解除了她的工作,左某珍随后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足浴馆对仲裁结果不服,遂向市第一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左某珍提供了银行卡中的工资记录以及同事的证言,用以证明其与足浴馆存在劳动关系。法院判决:
经审理,法院最终判决支持左某珍的仲裁请求,判令该足浴馆支付其2012年10月份工资差额、未签订劳动合同所加付的一倍工资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共计26487.24元。

律师说法: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因此,劳动者应尽量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若因故未能签订,劳动者需通过提供工资支付凭证、社保缴纳记录、工作证或服务证、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证据,来证明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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