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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要约生效的四个要件

合同纠纷 2年前 (2023-10-16) 浏览 171

一、如何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

(一)要约是指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其核心在于表达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愿,并明确列出合同条款,等待对方的承诺。要约需具备以下要件:1、须有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图,即要约人明确希望与特定对象达成合同;2、内容须具体明确,使受要约人能够直接作出承诺,而无需进一步补充或修改;3、须由特定的要约人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但实践中也有例外,例如自动售货机或自选商场中标明价格且未注明为非卖品或陈列品的商品,视为向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4、要约须到达受要约人,只有在受要约人知晓要约内容后,才可能作出承诺。

(二)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它同样是与订立合同相关的意思表示,但其目的并非直接订立合同,而是邀请对方提出要约。要约邀请与要约在法律性质和后果上存在明显区别:对要约的接受构成承诺,从而成立合同;而对要约邀请的接受则仅构成要约。此外,要约属于法律行为,一旦发出,要约人即受其约束,若被接受,合同即成立;而要约邀请通常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正确区分两者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重要影响。

二、要约生效应具备哪些要件

(一)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通常情况下,要约应针对特定对象,但并非仅限于一人,也可以是多个确定的受要约人。例如,广告一般不视为要约,而是要约邀请,因为它并非针对特定人,而是面向不特定公众,但悬赏广告则被视为要约。

(二)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明确意图。即要约人应在要约中表达出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决定性意思,而不仅仅是表达订立合同的可能性。

(三)要约内容必须具体确定。要约应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标的、数量、价格等,使受要约人能够清楚了解内容并决定是否承诺。

(四)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只有当要约实际到达受要约人时,才可能使其了解要约内容,并据此作出承诺。要约的生效以送达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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