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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迟延与迟到的区别及承诺生效的条件解析

合同纠纷 2年前 (2023-10-16) 浏览 130

一、承诺迟延与迟到的区别
(一)承诺的迟延与迟到的关键区别在于是否在承诺期内作出。
(二)承诺的迟延是指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否则应视为新的要约。
(三)承诺的迟到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但因某些原因导致承诺未能及时到达要约人,从而在承诺期限之后到达。若要约人未及时表示不接受,则该迟到的承诺仍为有效承诺。

二、承诺生效的条件
(一)承诺必须在有效时间内作出。有效时间是指要约中规定的答复期限内;若要约未规定期限,则通常认为是合理的时间,例如信件、电报往来所需时间,或受要约人考虑问题所需的时间。
(二)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要约和承诺是相对人的行为,因此承诺只能由被要约人本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作出。任何第三人即使知晓要约内容并表示同意,也不构成承诺。
(三)承诺必须与要约内容完全一致。承诺应当无条件地接受要约的所有条款。若承诺内容与要约不一致,或由第三人作出,或超过规定期限,则不构成有效承诺,而是视为新的要约或反要约。
对于口头要约的承诺,若要约设有期限,则沉默不能作为承诺的方式。承诺的效力在要约人收到受要约人的承诺时产生,合同即告成立。口头承诺则在要约人了解时即生效。非口头承诺的生效时间以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为准。
一般认为,承诺与要约一样,允许在送达对方之前或同时撤回。但若承诺的通知已迟到,则其撤回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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