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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迟延的法律后果及生效条件详解,合同成立的关键要点

合同纠纷 2年前 (2023-10-16) 浏览 175

一、迟延承诺的法律后果
迟延作出的承诺通常被视为新的要约。如果承诺明显迟发,且明显超过了合理期限,则不能生效。然而,在某些情况下,承诺是否在合理期限内作出较难判断。根据判例法,若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其承诺是在合理期限内发出的,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要约人应接受该承诺。若要约人认为承诺已逾期,不愿接受,则必须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否则该承诺仍有效,合同成立。

二、承诺生效的条件
(一)承诺必须在有效期限内作出。有效期限是指要约中规定的答复时间,若要约未规定答复期限,则通常以合理的时间为准,例如信件、电报的往来时间,或受要约人考虑问题所需的时间。
(二)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承诺是受要约人针对要约所作出的同意行为,因此,只有受要约人本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作出的承诺才具有法律效力。
(三)承诺必须与要约内容完全一致。承诺应无条件接受要约的所有条款,任何与要约内容不一致的表示,如由第三方作出的同意、超过规定时间的承诺(即“迟到的承诺”)或内容不符的承诺,均不构成有效承诺,而是视为新的要约或反要约。合同的成立需经原要约人再次承诺。
对于口头要约的承诺,若要约未规定期限,则承诺在要约人了解时即生效。非口头承诺的生效时间则以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为准。一般而言,承诺与要约一样,允许在送达对方之前或同时撤回。但若承诺的撤回通知迟于承诺本身到达,则该撤回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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