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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何时生效及变更的法律效力解析

合同纠纷 2年前 (2023-10-16) 浏览 130

一、要约的生效时间
我国采用“到达主义”作为要约生效的时间标准,即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具体而言:
(一)以数据电文方式发出的要约,若受要约人指定了特定的接收系统,则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若未指定特定系统,则以该数据电文进入受要约人任一系统的时间作为到达时间。
(二)所谓“到达”,是指要约被送达至受要约人能够控制的地点,例如信件投入私人信箱、送达单位传达室等。同时,受要约人需拆开信件并了解其内容,方视为要约已到达。

要约的存续期间是指其在多长时间内保持法律效力。通常情况下,若要约中明确约定了有效期限,则在该期限内有效;若未明确约定,则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对于口头要约,若对方未即时作出承诺,要约即失效;对于书面要约,其有效期间则为合理的期限。

二、要约变更的法律效力
要约变更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对要约内容的非实质性变更
若承诺对要约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即在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法等主要条款之外,作出一些补充、限制或修改,例如增加建议性条款或说明性条款,或在要约人授权范围内进行调整。在这种情况下,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要约中明确表示承诺不得作任何变更,否则该承诺有效,合同内容以承诺为准。

(二)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根据《合同法》第30条的规定,承诺内容应当与要约一致。若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则构成新的要约。实质性变更通常包括对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法等关键条款的修改。此类变更将导致原要约失效,而受要约人则成为新的要约人,需等待对方再次作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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