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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及要约失效的几种情形

合同纠纷 2年前 (2023-10-17) 浏览 117

一、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要约与要约邀请在法律效力和目的上存在显著差异,具体如下:

首先,效力不同。要约一旦送达,即对要约人产生约束力,要约人不得随意撤回,除非符合法定撤销条件。而要约邀请则不具有这种约束力,要约人可以随时撤回或撤销,不受时间限制。不过,要约邀请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引发缔约责任,甚至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广告法》的相关规定。

其次,目的不同。要约的直接目的是与他人订立合同,一旦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合同即成立。而要约邀请的目的并非直接订立合同,而是旨在引诱他人向自己提出要约,或使自己能够向他人发出要约。

第三,内容要求不同。要约必须包含足以使合同成立的必要条款,例如买卖合同中通常应明确标的、数量和价格。而要约邀请则不需要具备这些内容,它往往只是对自身业务能力、产品或服务进行一般性宣传。

第四,对象不同。要约通常针对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而要约邀请则面向不特定的大众。但需注意,这种对象差异并非划分要约与要约邀请的根本标准。要约可以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出,只要存在特定人作出承诺,合同仍可成立;同样,要约邀请也可以针对特定对象,特定人可根据其内容提出要约。

第五,表达方式不同。由于要约针对特定对象,通常采用口头或书面的直接传达方式;而要约邀请则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如电视、广播、报刊等进行发布,以吸引不特定对象的关注。

要约与要约邀请最根本的区别在于:受要约人享有承诺权,而受要约邀请人则不具有承诺权。这是两者在法律效力上的本质区别。

二、要约在何种情况下失效

要约的失效,亦称要约的消灭或终止,是指要约失去法律效力,要约人与受要约人不再受其约束。要约人不再负有接受承诺的义务,受要约人也丧失通过承诺使合同成立的权利。要约失效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要约被明确拒绝。当受要约人收到要约后,通知要约人不同意签订合同,即构成对要约的拒绝。一旦拒绝通知到达要约人,原要约即失去法律效力。如果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但提出了不同条件,且要约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回应,也可视为拒绝要约。例如,甲收到乙的要约,该要约规定两周内不可撤销。甲在邮件中提出部分不同条件,乙未予接受,此时甲的行为可视为对原要约的默示拒绝。若受要约人拒绝后又反悔,可撤回拒绝通知,但撤回必须在拒绝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否则无效。

(二)要约人撤销要约。要约人有权在受要约人承诺前撤销要约,但需符合法定条件,如未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且撤销通知在承诺期限内送达受要约人。

(三)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作出承诺。若要约中已规定承诺期限,受要约人未在该期限内承诺,则要约失效。若未规定承诺期限,通常认为在一段合理期间内未收到承诺,要约即失效。合理期间的确定应考虑通讯方式的便捷程度,如通过信件、传真或电子邮件发出的要约,其合理期限可能相应延长。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构成反要约。提出反要约通常被视为对原要约的拒绝,从而使原要约失去法律效力。要约人因此不再受原要约的约束,合同关系亦无法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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