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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邀请的定义与分类解析:法律行为与交易条件的探讨

合同纠纷 2年前 (2023-10-17) 浏览 181

一、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例如,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以及商业广告等,均属于要约邀请。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商品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的构成要件,则应视为要约。由于要约邀请仅表达邀请他人发出要约的意愿,因此它既可以向特定对象发出,也可以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无需在内容上详细说明,对发出人和接受人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要约邀请的分类

(一)提出交易条件的要约邀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等,不仅邀请他人发出要约,还包含一定的交易条件。商业广告则分为两类:一类是提出交易条件的广告,另一类是仅作宣传的广告。在要约邀请中,当事人也可以提出交易条件的保障。例如,格式条款常被用于表达交易条件,它既可以作为要约,也可以作为要约邀请。以店堂告示为例,如经营者张贴“假一罚十”的承诺,这种表示并非要约,因为它缺乏合同的必要条款,只能视为要约邀请。严格来说,“假一罚十”并非交易条件本身,而是对交易条件的保障。经营者提供合格商品是第一次给付,而“假一罚十”则是对第一次给付不符合约定时的补救措施,属于缔约责任或违约责任的承担。若将此类诺言视为先合同义务或合同义务的前身,否则相对人可能在交易中遭受二次损害。本文认为,提出交易条件或交易条件保障的要约邀请,可以构成法律行为。这种法律行为属于单方法律行为,因其依据邀请人的意志,在邀请人与受邀请人之间形成一定的法律关系,而受邀请人在此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

(二)未提出交易条件的要约邀请
“询价”即为一种典型的未提出交易条件的要约邀请。例如,甲方写信询问乙方:“你们公司自行车每辆售价多少?”此类询价行为虽然被学者普遍视为要约邀请,但其本身并不包含合同条款,因此不具备构成意思表示的实质内容。真正的意思表示应具备足以形成法律关系的实质内容,能够产生私法上的效果。民法意义上的意思表示,是指能够构成法律行为的要素,而非仅具有邀请性质的表达。我国《合同法》将要约邀请规定为意思表示,已偏离了意思表示的本质。对于那些无法因当事人意志内容而产生法律关系的要约邀请,也不能视为事实行为,因为其仍属于一种表示行为。现行《合同法》第15条将所有邀请他人发出要约的行为均视为意思表示,虽顺应了学者的一般观点,但忽视了要约邀请作为意思表示所应具有的效力。

综上所述,要约邀请不仅具有邀请他人发出要约的功能,还可能提出交易条件或与交易条件相关的保障内容。这些内容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对邀请人产生约束,构成先合同义务,甚至演变为合同义务。如果要约邀请缺乏合同内容或条件,就无法产生效果意思,也无法在当事人之间形成权利义务关系,其存在的法律意义和价值也将受到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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