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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的构成要件及撤回条件详解,法律知识普及

合同纠纷 2年前 (2023-10-17) 浏览 188

一、要约的构成要件

要约,又称发价或发盘,是指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根据《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要约应当满足以下条件:内容具体明确,并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对要约的构成要件进行具体分析,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要约是特定当事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所谓“特定当事人”,是指要约人身份明确,能够被外界识别。要约必须是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以促成合同的成立。相对人通常为特定的个人或法人,但要约也可向不特定的公众发出,例如自动售货机的标价陈列、超市商品的现物展示等,均属于针对不特定对象的要约。没有明确的相对人,要约便无法被接受,也就失去了其法律意义。此外,要约应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这是其与要约邀请的重要区别。

(二)要约应包含在被接受时即受约束的意图。要约的法律效力在于促成合同的成立,其核心在于引发受要约人的承诺,并在承诺后对要约人产生法律约束力。一旦要约被承诺,合同即成立,双方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若一项意思表示不具备这种法律约束力,则可能仅构成要约邀请,而非要约。

(三)要约内容应当具体明确,足以使合同成立。合同的条款是其内容的体现,要约中应包含足以构成合同的必要条款。这些必要条款应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目的来确定,不能一概而论。例如,买卖合同中除标的条款外,还应包括数量、价格等条款。即使某些条款未明确约定,但若存在合理确定的方法,合同仍可成立。在有合理补救机会的情况下,合同中的部分条款可以暂时缺失。

二、要约是否可以撤回

《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后、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约人希望使其不产生法律效力而作出的意思表示。由于此时要约尚未生效,因此不会对受要约人或交易秩序造成影响,法律允许要约人在该阶段撤回要约。

撤回要约的方式可以是:在一个文件中,先写明要约内容,随后附加一句“上述内容无效”。撤回要约的条件是撤回通知必须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如果撤回通知在要约到达之后才送达,则要约已生效,此时是否能撤回,需视是否符合撤销的条件而定。因此,要约人如欲撤回要约,应选择比要约更快的方式发出通知,以确保其在要约到达前送达受要约人。

若因其他原因导致撤回通知迟到,受要约人应及时通知要约人,说明撤回通知未能及时送达,此时要约仍有效。如果受要约人未及时通知,而撤回通知在要约到达后才送达,则视为撤回通知未迟到,要约的撤回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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