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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要约的条件及法律效力详解,合同法实务必备知识

合同纠纷 2年前 (2023-10-28) 浏览 172

一、要约的构成条件

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具体条件,表示希望对方完全接受该条件的意思表示。提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为受要约人。构成要约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内容具体明确。要约的内容应包含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如标的、数量、价格等。若内容不具体或不明确,受要约人无法准确判断是否接受,即使作出承诺,也可能因缺乏必要条款而无法成立合同。

(二)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要约人应当明确表示,一旦受要约人同意,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愿意按照要约内容订立合同。

二、要约的法律效力

(一)要约的生效。根据《合同法》第16条的规定,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所谓“到达”,是指要约的意思表示客观上已传递至受要约人处,而不论受要约人是否已知悉其内容。例如,通过电传方式发出的要约,只要受要约人收到,即视为生效。一旦生效,要约人不得在未声明的情况下撤回或变更要约,否则可能构成违反诚信原则,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二)要约的失效。要约在以下情形下失效,要约人不再受其约束:

1. 要约被撤回。撤回通知应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

2. 受要约人明确表示拒绝。如通过口头或书面方式表示不接受要约。

3. 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包括对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方法等关键条款的修改。

4. 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且期限届满后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对于口头要约,若未在极短时间内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也视为要约失效。

5. 要约被撤销。要约人可以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前撤销要约,但若出现以下情况,要约不得撤销:要约人已明确设定承诺期限,或以其他形式表明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相信要约不可撤销,并已为履行合同做了相应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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