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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邀请的定义及分类解析:法律效力与交易条件探讨

合同纠纷 2年前 (2023-10-28) 浏览 169

一、要约邀请的定义
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例如,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以及商业广告等均属于要约邀请。但需要注意的是,若商品广告的内容具备要约的全部要素,则可视为要约。由于要约邀请的本质是邀请他人提出要约,因此其可以向不特定的任何人发出,无需详细说明具体条款,对发出人和接受人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要约邀请的分类
(一)提出交易条件的要约邀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5条,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等,不仅邀请他人发出要约,还提出了部分交易条件。商业广告则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提出交易条件的广告,另一类是仅作宣传的广告。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还可以在要约邀请中表达交易条件的保障。例如,格式条款常被视为提出交易条件的表现形式。格式条款既可以作为要约,也可以作为要约邀请。
以店堂告示为例,经营者若标明“假一罚十”,这种表述虽具有一定的承诺性质,但因其缺乏合同的必要条款,仍应视为要约邀请,而非要约。严格来说,“假一罚十”并非交易条件本身,而是对交易条件的保障。经营者提供合格商品是首次给付,而“假一罚十”则是在首次给付不符合约定时的第二次给付,属于合同无效时的缔约责任或合同有效时的违约责任。
若将此类诺言视为先合同义务或合同义务,则相对人可能在合同成立前或履行过程中遭受双重损害。因此,提出交易条件或交易条件保障的要约邀请,可以构成法律行为。这种法律行为属于单方法律行为,因其基于邀请人的单方面意志,与受邀请人之间形成一定的法律关系,受邀请人在此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这种权利是基于邀请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而产生的。

(二)未提出交易条件的要约邀请
“询价”即为典型的未提出交易条件的要约邀请。例如,甲方写信询问乙方:“你们公司的自行车每辆售价多少?”此类行为虽被学者普遍视为要约邀请,但并不包含具体的合同条款,因此不具备构成意思表示的实质内容。
根据民法理论,意思表示必须具备足以形成法律行为的内容,否则不能称为意思表示。我国《合同法》将要约邀请规定为意思表示,实际上偏离了意思表示的本质。对于那些无法因当事人意志内容而产生法律关系的要约邀请,也不能归为事实行为,因为其本质上仍是一种表示行为。
《合同法》第15条将所有邀请他人发出要约的行为均视为意思表示,虽在一定程度上符合学界的一般观点,但其忽视了要约邀请在法律上的独立地位和效力。
综上所述,要约邀请的法律意义不仅在于邀请他人发出要约,还在于提出交易条件或与交易条件相关的保障内容。这些内容可能对邀请人产生约束,可能构成先合同义务,甚至可能进入合同,转化为合同义务。如果要约邀请缺乏合同内容或条件,是否还能产生效果意思?是否能在当事人之间形成权利义务关系?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因此,要约邀请若不能产生法律效果,其存在的法律价值将受到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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