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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成立的条件及法律效力解析,合同法必备知识

合同纠纷 2年前 (2024-01-08) 浏览 217

一、要约成立的条件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约的成立需满足以下条件:

1. 内容具体确定
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任何一方当事人,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都可以提出要约,但发出要约的人必须明确具体,使受要约人能够识别其身份。只有在明确的主体发出要约,受要约人才能对其作出承诺。此外,要约的内容必须包含足以决定合同内容的主要条款。因为合同的成立依赖于双方就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因此要约作为订立合同的提议,应当具备明确、具体的内容,以确保合同成立的可行性。

2. 表明愿意受约束
要约必须表明受要约人承诺后,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也就是说,要约人应当在要约中明确表达出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愿。凡不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不构成要约。要约的发出方式通常分为两种: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包括直接对话或电话等方式,多用于即时清结的合同;书面形式则包括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等文字方式,适用于较为正式或需要保留证据的合同场合。

二、要约的效力
要约的效力是指要约生效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主要体现在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的约束力上。

(一)对受要约人的效力
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获得依其承诺使合同成立的法律资格。这实际上是法律赋予受要约人承诺的权利。然而,受要约人并无承诺的义务。若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合同不成立,其不负任何责任。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双方事先另有约定,受要约人不承诺时,也无须通知要约人。即使要约中单方面声明“不通知即视为承诺”,该声明对受要约人仍无约束力。

(二)对要约人的效力
要约是一种法律行为,要约人发出要约时,通常应明确指出答复的期限,即要约的有效期限。在有效期内,要约人需受其意思表示的约束,具体表现为:
1. 若受要约人接受要约,要约人有签订合同的义务;
2. 在出售特定物品的情况下,要约人不得再向受要约人以外的其他人发出相同内容的要约或签订相同内容的合同;
3. 要约人在有效期内不得随意撤销或变更要约。因为在此期间,受要约人可能已经基于该要约拒绝了其他人的同类要约,或为履行合同做了相关准备。若允许要约人随意撤销或变更,不仅可能损害受要约人的利益,也会影响正常的经济秩序。

(三)要约效力的存续期间
对于口头要约,若规定了承诺期限,则在该期限内有效;若未规定期限,受要约人如未立即承诺,要约即失效。
对于书面要约,若规定了承诺期限,则在承诺期内有效;若未定期限,则在依通常情形能够收到承诺所需的一段合理期间内有效。
一旦受要约人作出拒绝承诺的表示,要约即失去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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