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能否撤销?不可撤销的情形有哪些?
一、要约的撤销
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已生效后,将其取消,从而使要约失去法律效力。根据《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但撤销通知必须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二、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
在某些情况下,要约不得撤销,具体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一)要约中明确表示不可撤销
要约人可以在要约中直接作出不可撤销的声明,例如:“这是一个确定的要约”、“我们坚持该要约直至收到贵方的回复”等。此外,不可撤销的意图也可以通过要约人的其他行为或表达间接推断出来。
(二)受要约人有合理理由相信要约不可撤销,并据此作出相应行为
这种情形基于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原则。受要约人之所以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可能源于要约人过往的行为或信誉,如双方有长期合作关系,或要约人之前曾作出类似承诺。此外,若要约的性质使得受要约人需要进行大量且费用高昂的准备工作,或该要约旨在允许受要约人向第三方发出要约,那么受要约人基于合理信赖所采取的行为,如准备生产、购买或租赁材料设备、承担相关费用等,均可能使要约在期限届满前不得撤销。
例如,甲作为古董商,要求乙在三个月内修复十幅画,且价格不得超过某一具体金额。乙告知甲,需先对一幅画进行修复,再在五天内作出答复。甲同意该安排,乙据此开始工作,此时甲在五天内不得撤销要约。
又如,甲邀请乙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参与某项目投标的要约,乙提出要约后,甲在计算投标价格时已对该要约产生信赖。在要约期限尚未届满时,若乙通知甲不再遵守该要约,甲则有权依据其信赖行为主张要约不可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