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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生效时间及不可撤销情形详解,法律知识普及

合同纠纷 2年前 (2024-01-08) 浏览 273

一、要约的生效时间
我国采用“到达主义”作为要约生效的时间标准,即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时才生效。需要注意的是:
1. 所谓“到达”,是指要约送达至受要约人能够控制的地方,例如信件投入私人信箱、到达单位传达室等。此时,受要约人应当拆开信件并了解其内容。
2. 若采用数据电文方式发出要约,若收件人指定了特定的接受系统,则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若未指定特定系统,则以该数据电文首次进入收件人任何系统的时刻作为到达时间。

要约的存续期间,是指要约在多长时间内具有法律效力。通常情况下,如果要约中明确约定了有效期间,则在该期间内有效;若未明确约定,则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对于口头要约,若对方未即时作出承诺,要约即失效;对于书面要约,其有效期间一般为合理时间。

二、要约不可撤销的情形
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另一方当事人作出的希望其接受合同条件的意思表示。它并非法律行为,而是合同订立过程中的一个要件。发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为受要约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要约原则上是可以撤销的,但在以下三种情况下不可撤销:
1. 要约中明确规定了承诺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明要约不可撤销,例如要约人明确表示“本公司决不撤销”。
2. 要约中虽未规定承诺期限,但受要约人有理由相信要约不可撤销,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必要的准备。
3. 要约人已确认了承诺期限。

在实际操作中,大多数要约通常被视为不可撤销的,因此在合同订立过程中需特别注意要约的撤销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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