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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别及常见行为解析

合同纠纷 2年前 (2024-01-08) 浏览 203

一、哪些行为属于要约邀请

根据《合同法》第15条,以下行为通常被视为要约邀请:

1. 寄送的价目表
虽然价目表中包含商品名称和价格条款,且表达了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愿,但其内容并未明确表示一旦对方承诺即受约束,仅是向对方提供信息,期待对方提出订立合同的具体条件。因此,它属于要约邀请,而非要约。但如果价目表中明确表示愿意受承诺约束,或内容足以表明此意图,则应视为要约。

2. 拍卖公告
拍卖是一种特殊的买卖方式,通常包括三个阶段:拍卖公告、叫价和拍定。拍卖公告本身并不包含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尤其是价格条款,而是旨在吸引竞买人参与竞拍。因此,各国合同法普遍认为拍卖公告属于要约邀请。

3. 招标公告
招标是合同订立过程中的一种方式,指一方当事人通过公告形式向不特定人发出邀请,希望其提出要约。对招标的回应称为投标,而招标本身属于要约邀请,投标则视为要约。值得注意的是,若招标公告中明确表示将与报价最优者订立合同,则可能构成要约。

4. 招股说明书
招股说明书是企业在获得批准后,依法在指定报刊上公开发布的法律文件,旨在全面、真实、准确地披露公司信息,供投资者参考。其目的在于吸引投资者发出购买股票的要约,因此属于要约邀请。

5. 商业广告
广告可分为广义和狭义。狭义广告指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其产品或服务的宣传行为。根据《广告法》的规定,我国所指的广告即为狭义广告。通常情况下,商业广告不构成要约,而是要约邀请。但如果广告内容明确表示为要约,或表明只要相对人作出特定行为即可成立合同,则应视为要约。

二、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别

1. 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进行区分
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首要依据是当事人的主观意图。若当事人明确表达其行为为要约或要约邀请,则应以此为准。例如,广告中注明“限售30套”、“先到先得”或标明有效期限,通常被视为已表明愿意受约束,构成要约。反之,若广告中出现“仅供参考”、“须我公司最终确认”等字样,则表明发布者不希望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属于要约邀请。

2. 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区分
法律对某些行为有明确规定,如《合同法》第15条指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和商业广告等均属于要约邀请,因此应按照法律规定认定其性质。

3. 根据订约提议的内容进行区分
要约应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标的、数量、价格、履行方式等,以便承诺人作出承诺后合同即可成立。而要约邀请则不包含这些内容,仅是为了引出对方的要约。因此,判断一项意思表示是否构成要约,关键在于其是否具备合同成立的必要条款。

4. 根据意思表示的对象进行区分
要约邀请通常是向不特定的人发出的,目的是引起不特定人的注意并促使他们提出要约。而要约则是向特定人发出的,只有针对特定对象,才能确定承诺人并使其作出承诺。因此,对象的特定性也是区分两者的重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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