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合同纠纷 > 正文

要约失效的定义及常见情形解析

合同纠纷 2年前 (2024-01-08) 浏览 285

一、要约失效的定义
要约失效是指要约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即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法律效力。一旦要约失效,受要约人也就失去了承诺的能力,即使其表示接受,也无法使合同成立。

二、要约失效的情形
根据《合同法》第20条,要约失效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受要约人发出拒绝要约的通知。拒绝要约是指受要约人明确表示不接受要约所规定的条件。拒绝的方式可以是直接表明不同意,也可以是在承诺期限内未作出回应。一旦受要约人拒绝要约,该要约即失效。但需要注意的是,受要约人可以在拒绝后撤回其拒绝通知,但撤回通知必须先于或同时于拒绝通知到达要约人,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在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之前,要约人有权撤销要约。一旦撤销,要约即失效。
(三)承诺期限届满而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如果要约中明确设定了承诺期限,受要约人必须在该期限内作出承诺,否则要约自动失效。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若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实质性条款进行了限制、修改或扩展,则构成反要约,表明其已拒绝原要约。若受要约人仅对非实质性内容作出变更,而要约人未及时表示反对,则该承诺不视为拒绝要约。但如果要约人已事先声明任何内容均不得更改,则即使受要约人仅对非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也会导致要约被拒绝。

- END -
- 0人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