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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要约生效条件及失效情形详解,法律知识全面解析

合同纠纷 2年前 (2024-03-18) 浏览 192

一、合同要约的生效条件

合同要约是指一方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其生效需满足特定的条件。若不具备这些条件,要约在法律上不能成立,也无法产生法律效力。要约的主要构成要件包括以下五点:

1. **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要约人应为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无论是买受人还是出卖人,都必须是准备订立合同的主体,或其合法代理人。若为代理人,需事先获得本人授权。未经授权而擅自代表他人发出要约,对本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需注意的是,准备订立合同的人并非合同当事人,因为合同尚未成立。要约人是否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是判断其能否有效发出要约的重要依据。

2. **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要约人发出要约的目的是为了缔结合同,这种意图必须通过要约内容清晰表达出来,以便在受要约人承诺时,合同得以成立。

3. **要约内容必须确定和完整**
“确定”意味着要约内容必须明确具体,不能含糊不清,以免受要约人无法准确理解其真实含义,从而无法作出承诺。“完整”则指要约内容应包含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如标的、数量、价格等关键要素。

4. **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要约只有在送达受要约人后,才能使其知悉,进而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若未送达,要约不生效。

5. **要约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要约人必须具备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这是其发出要约并使其具有法律效力的前提。

只有同时满足上述五个要件,要约才能被视为有效,并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二、合同要约何时会失效

要约的失效,亦称要约的消灭或终止,是指要约失去法律效力,要约人与受要约人不再受其约束。要约失效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受要约人明确拒绝要约**
当受要约人收到要约后,明确表示不同意签订合同,即构成对要约的拒绝。一旦拒绝通知送达要约人,原要约即失效。此外,若受要约人提出新的条件,即使未明确表示拒绝,也构成反要约,从而导致原要约失效。例如,甲收到乙的要约,但提出部分不同条件,乙未接受,此时甲的回复即视为对原要约的拒绝。

2. **要约人撤销要约**
要约人有权在受要约人承诺前撤销要约,但需符合法律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若撤销通知在受要约人承诺前送达,原要约即失效。

3. **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作出承诺**
若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受要约人应在该期限内作出承诺,否则要约效力自动终止。若未规定承诺期限,则要约在一段合理时间内未收到承诺时失效。合理期限的判断需结合具体的通讯方式、交易习惯等因素。

4. **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行为构成反要约,通常视为对原要约的拒绝,从而使原要约失效。实质性变更包括对合同标的、数量、价格、履行方式等关键条款的修改。

综上所述,要约的生效与失效均需满足特定的法律条件,只有在符合这些条件的情况下,要约才能产生法律效力,或因特定情形而终止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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