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的构成要件及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分方法
一、要约的构成要件
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提出的、希望按照一定条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一旦该要约被对方接受,便对提出要约的一方产生法律约束力。在实际应用中,要约也常被称为发盘、发价或报价。要约的有效条件,即其具备法律效力所必需满足的要素。要约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才能生效:
1. 要约应由特定的人提出。该特定的人即为希望订立合同的要约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要约人既可以是本人,也可以是其代理人。但要约中应当明确标明要约人的名称。例如,商店中陈列商品并标明价格的行为,即构成要约。此外,要约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发出的要约属于无效要约。
2. 要约应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受要约人是接受要约的一方,其范围受到一定限制。
3. 要约内容必须明确。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建议,一旦被接受,合同即成立。因此,要约应当包含合同的主要内容,如标的物的名称、数量、价格、规格、质量等要素。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在货物买卖合同中,只要订约建议中包含货物品名、数量和价格三个要素,即可视为要约成立。
二、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分
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它与要约的主要区别在于:
1. 在性质上,要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只是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属于一种事实行为,而非具有法律意义的表意行为。
2. 在直接目的上,要约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表达;而要约邀请的直接目的并非订立合同,而是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
3. 在内容上,要约必须具体明确,包含合同的必要条款;而要约邀请在内容上则没有此类要求。
4. 在法律效力上,要约一旦被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要约邀请则不具备这样的效力,即使对方依据邀请发出要约,要约人也无须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