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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要约的生效要件及失效情形详解,法律知识普及

合同纠纷 2年前 (2024-04-28) 浏览 155

一、合同要约的生效要件
1. 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要约人应明确表达出希望与受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思。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一般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股说明书等文件,通常被视为要约邀请,而非要约。
2. 要约必须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要约应当针对明确的个体或群体,这些对象是合同人希望与其建立合同关系的。特定对象可以是多个,但必须是具体明确的。例外情况如广告,因其并非针对特定人,故属于要约邀请。但若广告中包含悬赏内容,则视为要约。
3. 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具体确定意味着要约中应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使受要约人能够清楚了解内容,并据此决定是否接受要约。
4. 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只有当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才可能产生法律效力,受要约人也才有机会作出承诺。

二、合同要约何时会失效
要约的失效,也称为要约的消灭或终止,是指要约失去法律效力,要约人与受要约人均不再受其约束。要约人不再有接受承诺的义务,受要约人亦不再享有通过承诺使合同成立的权利。要约失效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
1. 要约被拒绝。当受要约人明确表示不同意签订合同,或虽未直接拒绝,但提出了不同的条件,且要约人未予接受,视为要约被拒绝。一旦拒绝通知到达要约人,原要约即失效。例如,甲收到乙的要约,乙规定该要约在两周内不可撤销。甲在邮件中提出不同条件,乙未接受,此时甲已默示拒绝原要约。此外,若受要约人拒绝后又反悔,可以撤回其拒绝通知,但撤回必须在拒绝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同时送达。
2. 要约人撤销要约。要约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有权撤销要约。
3. 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作出承诺。若要约中明确设定了承诺期限,受要约人未在该期限内作出承诺,要约即失效。若未设定承诺期限,则通常以一段合理的时间为限,若在此期间内未收到承诺,要约亦视为失效。合理期限的确定需结合通讯方式的便捷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
4. 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构成反要约,即视为对原要约的拒绝。此时,原要约失去效力,要约人不再受其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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