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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生效时间如何确定?撤回条件有哪些?

合同纠纷 2年前 (2024-04-28) 浏览 144

一、承诺生效的时间如何确定
承诺生效的时间即为合同成立的时间,此时当事人开始享有合同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承诺生效的时间还与合同订立的地点密切相关,影响法院管辖的确定以及法律适用的选择。因此,明确承诺生效的时间具有重要意义。对于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若收件人指定了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则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若未指定特定系统,则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任意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需特别说明的是,不通过特定系统发送的传真、电传、电报应视为与信件具有同等效力。

二、承诺撤回的条件
承诺撤回的条件如下:
1. 撤回承诺必须以通知的形式由承诺人向要约人发出,且该通知应明确表达撤回承诺、不愿成立合同的意思,否则不产生撤回的法律效力。
2. 在承诺撤回通知的时间上,通常要求撤回通知应先于或同时于承诺到达要约人,才能有效阻止承诺的生效,从而避免合同成立。
承诺撤回主要适用于书面形式的承诺,而对于口头承诺,因其一经发出即视为到达要约人,不存在撤回的时间问题,故有“君子一言,驷马难追”之说。同样,通过电子数据方式作出的承诺,一旦发出,对方的电子邮箱即可接收到,因此也不存在撤回的时间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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