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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赠与共同财产是否有效?法院判决与法律解析

婚姻家庭 1年前 (2024-09-02) 浏览 256

一、案情简介:程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冯某某
李某某与程某某系夫妻关系。自2004年11月起,程某某与冯某某开始婚外同居。同年11月,程某某向冯某某支付20万元现金,用于购买轿车,冯某某随后用该款项购置车辆并登记在自己名下。2004年6月,程某某购买了蓝湾俊园的一套房产,支付购房款530,500元。2005年4月,程某某通过合同更名的方式将该房产赠与冯某某,房屋产权登记在冯某某名下。2005年10月至2006年期间,冯某某以办理公司注册资金为由多次向程某某索要款项,程某某共计向冯某某支付3,049,928元。2005年7月2日,冯某某与张某签订《借款协议》,张某承认实际收到290万元借款。

二、法院判决:程某某赠与冯某某财产的行为被认定为无效
2006年7月,李某某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程某某赠与冯某某财产的行为无效,并要求冯某某返还304.90万元、车牌号为鄂A-FL385的轿车一辆以及蓝湾俊园的房产一套,同时要求张某返还290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程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冯某某,该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认定为无效。

三、律师说法:夫妻一方擅自赠与他人财产的行为应属无效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明显侵犯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有观点认为,该赠与行为应部分无效,理由是夫妻共同财产中包含双方的份额,他人所获得的财产中有一半属于夫妻一方,因此该方处分自身份额的行为应视为有效,他人可取得相应份额。但这一观点在司法实践中并不被广泛采纳。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但并非意味着各自拥有独立的份额。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整体,由双方共同共有。在未经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尤其是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进行的重大处分,严重损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违背了民法中的公平原则,因此该赠与行为应被认定为全部无效。

此外,夫妻一方与他人婚外同居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属于违法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任何一方均无权单独处分。若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另一方有权以侵犯共有财产权为由请求返还,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夫妻共同财产基于法律关系而产生,且在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况下,属于共同共有财产。因此,夫妻一方在未经协商的情况下,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该行为应整体认定为无效,而非部分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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