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要约邀请与要约?要约邀请是否具有法律拘束力
一、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别
1. 在目的与效力上的差异
根据《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其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并表明一旦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而要约邀请则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其目的在于引出对方的要约。
两者在目的上的根本区别在于:要约将合同成立的最终决定权交给了受要约人,而要约邀请则保留了这一决定权,仍由邀请人自行掌握。不过,这并不意味着要约邀请完全没有拘束力。在某些情况下,要约邀请也可能产生实质拘束力或形式拘束力。例如,如果要约邀请中包含了明确的交易条件,并且邀请人表示愿意受其约束,那么该要约邀请就可能具有实质拘束力。
2. 在内容上的差异
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包含合同成立的必要条款,即足以使合同成立的条件。而要约邀请的内容则不一定包含这些必要条款,可能只涉及部分交易条件,甚至不包含任何具体条款。实践中,有些要约邀请仅提供部分交易条件,未明确合同成立的全部要素,因此是否具有拘束力,需根据邀请人的意思来判断。
例如,乙方在一式两份的合同书上未签字盖章,因此不能视为其已作出承诺,只能解释为要约邀请。如果要约邀请中包含了部分交易条件,并且邀请人明确表示愿意受其约束,那么该要约邀请便具有实质拘束力。
需要注意的是,含有交易条件的要约邀请与有保留条件的要约在形式上容易混淆。有保留条件的要约,是指要约人保留了在特定条件成就时撤销要约的权利,其本质是对要约形式拘束力的排除,而非实质拘束力。因此,有保留条件的要约并不影响受要约人承诺的权利。而如果要约邀请中排除了受要约人的承诺权,则该意思表示可能不再构成要约,而属于要约邀请。
二、要约邀请是否具有拘束力
通常认为,要约具有实质拘束力和形式拘束力,但要约邀请在构成意思表示时,同样可能涉及这两种拘束力。
要约邀请原则上不具有实质拘束力,但如果其中包含了交易条件,并且邀请人表示愿意受其约束,则可能产生实质拘束力。这种拘束力体现为:一旦要约人以邀请人所提出的条件作为要约的条件,邀请人(此时为受要约人)就应当接受该条件,不得以条件不符合自身意愿为由拒绝承诺。
在一定意义上,要约邀请的实质拘束力,最终体现为邀请人的缔约义务。当邀请人转变为受要约人后,有义务按照要约邀请所规定的交易条件进行承诺。
至于形式拘束力,是指邀请人不得随意撤销其要约邀请的意思表示。通常情况下,要约邀请不具有形式拘束力,即邀请人可以在发出要约邀请后任意撤回,且无需承担法律责任。这是因为要约邀请的成立权仍掌握在邀请人手中。然而,如果邀请人自愿放弃撤销权,则应予以尊重。
综上,要约邀请与要约在法律效力上的区别,关键在于是否将合同成立的最终决定权交予对方。这一区别对于确定合同是否成立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