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要约具有法律效力?要约邀请是否属于要约?
一、哪些要约具有法律效力
(一)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提出旨在与他人订立合同,并期望对方作出承诺。因此,要约人必须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且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我国《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发出要约,其意图无法实现,也不应产生预期的法律效果。
(二)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目的。要约人发出要约的意图在于促成合同的订立,这种意图应当在要约中明确表达。根据《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且要约人应表明其愿意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一旦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成立。
(三)必须向希望与之缔约的受约人发出。要约人发出要约的对象,即其希望订立合同的相对人,通常是特定的。但在某些情况下,要约也可能向不特定的人发出,此时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要约人明确表示该意思表示为要约而非要约邀请;二是要约人具备向多人作出承诺后履行合同的能力。
(四)内容必须具体确定。根据《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内容应具体明确,包含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主要条款应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内容来判断,不同类型的合同所需的主要条款有所不同。所谓“确定”,是指要约内容必须清晰明确,不能含糊不清,以确保受要约人能够准确理解要约人的意思,从而作出承诺。
(五)要约必须送达至受要约人。要约只有在送达受要约人后,才能使其知悉,并产生实际的法律约束力。《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如果要约在发出后因信件丢失或未能送达,不能认定为已送达,因此不产生法律效力。
二、要约邀请是否构成要约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其本质是引诱或邀请他人提出要约。常见的要约邀请形式包括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和商业广告等。根据《合同法》第14条和第15条规定,如果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的条件,即内容具体明确,并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则该广告可视为要约。
要约邀请与要约存在明显区别。要约邀请仅是邀请他人提出要约,而要约则是希望他人承诺以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在实际操作中,两者有时难以区分。例如,当事人可能本意是发出要约,但由于内容不够明确,被认定为要约邀请;反之,当事人可能本意是发出要约邀请,但内容符合要约的构成要件,从而被认定为要约。因此,在实务中需结合具体情形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