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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因辅导效果不明显能否要求退费?法院判决关键点解析

合同纠纷 3年前 (2023-06-05) 浏览 261

2013年5月,黄女士与某教育机构签订了一份《家教辅导协议书》,约定由该机构为黄女士的女儿提供一对一上门辅导服务,首次缴费3600元,对应20次课程。协议中明确指出,若黄女士对辅导老师不满意,教育机构须在24小时内无条件更换;若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使用辅导次数,可将剩余次数转让给亲友或同学;如黄女士未来继续续费报名,无需重新签订协议,原协议内容仍有效。

关于退款条款,协议第二条作了如下规定:若黄女士对第一位辅导老师不满意,教育机构须立即无条件更换;若对第二位老师仍不满意,则须全额退还剩余18次课程的费用;自第三次课程开始,或同一位老师完成两次课程后,若黄女士对辅导老师不满意,可随时要求更换,但教育机构不再提供退款。

协议签订当日,黄女士支付了首期3600元的辅导费用。2013年9月和2014年4月,她又分别续费8780元和8720元。其中,首期费用已全部使用完毕,第二期尚余6次课程未使用,第三期则尚未开始,累计辅导次数为49次加送8次。

随后,黄女士以女儿在辅导后成绩未明显提升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还第三期未使用的辅导费用8720元。一审法院认为,黄女士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教育机构存在违约或未履行合同义务,且协议中规定的退款条件尚未满足,因此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

黄女士不服一审判决,向厦门中院提起上诉。厦门中院审理后认为,协议中关于退款的条款并未免除教育机构的责任、加重黄女士的义务或排除其主要权利,因此具有法律效力。根据协议内容,黄女士三次缴费分别构成独立的合同关系,除金额和次数外,其他条款一致。第三期合同尚未履行,不符合协议中“上完第三次课或同一位老师完成两次课程后”方可更换老师但不能退款的条件,因此黄女士有权要求退还该期未使用的辅导费用。

综上,厦门中院撤销了一审判决,判令教育机构退还黄女士第三期辅导费用87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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