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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免责条款是否有效?实弹射击事故责任认定分析

合同纠纷 3年前 (2023-06-05) 浏览 276

被告开设了一家实弹射击娱乐场所,原告带领第三人前往该场所进行射击练习。在原告准备举枪射击时,第三人操作失误,导致子弹击中不远处的水泥地面,弹壳反弹击伤原告脸部。由于第三人无力承担赔偿责任,原告遂向被告提出赔偿请求,包括医疗费、住院费及精神损失费,共计15万元。被告则以场所内张贴的《操作规程》中规定“违反操作规则,责任自负”为由,主张其不应承担责任。

关于免责条款是否有效,首先需明确,根据《合同法》第39条,被告在操作规程中所列的注意事项,属于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格式条款,并已通过公开张贴的方式引起原告的注意,因此该条款应视为合同的一部分。然而,笔者认为该免责条款应属无效。

理由如下:第一,该条款违反了《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实弹射击娱乐场所属于高风险行业,经营者理应预见到练习者可能因操作失误而造成自身或他人的人身伤害。保障练习者及他人的安全是此类服务合同中应有之义,也是被告应履行的主要义务。依据诚信原则,被告亦负有保护他人人身安全的附随义务。然而,被告却通过免责条款试图免除其对操作失误导致伤害的责任,实际上规避了其应承担的主要责任,因此该条款违反了《合同法》第40条,应被认定为无效。

第二,《合同法》第53条第1款明确规定,免除人身伤害责任的条款无效。虽然射击场并非医院等特殊行业,但其作为提供娱乐服务的场所,仍应对参与者的安全负有保障责任。因此,其在事前设定的免责条款,不得免除因自身未尽安全保护义务而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该条款无效,并不影响原告与被告之间练习服务合同的效力。由于合同有效,原告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被告承担因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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